联系我们详细》


电话:+8610-62531820
邮箱:qgip@powernation.cn
微博:IP强国
微信平台:强国知识产权论坛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
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A座103室
邮编:100080

法律项目》1997年程永顺主任论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1997年程永顺主任论设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
IP力量 发布于2014年6月10日 18:36 .杨旭日 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

关于成立知识产权专业法院的建议

感谢商标评审委通知我参加这次研讨会,并给我一个发言的机会。这次商标评审研讨会虽然时间不长、参加会议人数不多,但讨论的内容可以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许多意见对将来修改商标法都有参考价值。

前面许多专家学者谈了很好的意见,下面我谈谈自己的一些初步的、不成熟的想法。

一、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中涉及的行政执法问题

在我国现行的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中,大多有行政执法的规定。我们常把它称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轨制”,即司法和行政两者并行。

具体分析这些涉及行政执法的条款,不外有两方面内容(以专利法和商标为例):一个方面是,有关行政机关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对侵权、冒充等违法行为进行调处、查处;另一个方面是,对专利权的授予、无效或商标的撤销作出终局确权。

对于地方行政机关的查处、调处的行政行为,人们普遍认为有许多优点或特点,比如:

①结案时间快,当事人一举报,行政机关马上出动,在取得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很快便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行政办案人员懂专业、懂技术(主要是指专利管理机关),在调处纠纷中可以更好地发挥专业特长,以使纠纷处理得更公正;

③当事人可以不举证,一封检举信,一张上级领导的批条,或者直接口头举报,都可能会使行政机关立案,然后主动去查处;

④即便是当事人正式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也不能收费,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当然不排除行政机关暗地让当事人出一定费用),而行政查处、调处的费用是由行政机关负担的;

⑤请求人、举报人、权利人在行政机关寻求保护无败诉的风险。行政决定对他们有利的,他们直接受益,对他们不利的,他们仍可以到法院去寻求司法保护。对于上述特点,外国的企业比我国的企业似乎更清楚,比如,商标侵权纠纷许多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很少到法院就可以间接地说明这一点。

当然,由行政机关解决纠纷也有一些不利的方面,如有的结案时间并不快(尤其是专利纠纷),如果再经过一个行政诉讼过程,反而使时间拖得更长;在有干预的情况下,行政处理的结果也不一定公正;由于行政机关办案经费不足,也有很多纠纷处理不下去,(因此,有些人建议行政机关也学习法院收取办案费)。有的当事人干脆利用行政执法的特点,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后,一旦行政机关帮助拿到了证据,便又向行政机关提出撤诉,而向法院起诉,使得行政机关刚刚开始的工作又陷于被动。

但无论如何,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有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实查(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调处决定不服,是提起行政诉讼,还是提起民事诉讼仍有分歧,但总归是可以提起诉讼的),在这一点上是有司法监督的。

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行为,要不要给予司法审查,这个问题前面许多同志已讲过,基本给予了肯定的答复,看来只是个时间早晚的问题了。理由很简单,首先,我国搞改革开放,要与国际接轨,我国正积极争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且,已经在Trips协议上签字。按照Trips协议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终局决定应有机会提交司法审查。其次,许多实行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对此有成功的做法及经验,我们可以借鉴,其目的在于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再次,根据我国未来法制建设的发展和目前实际工作的需要看,由司法机关对行政终局权给予法律监督,更有利于行政的公正执法,减少行政干扰。

从现行的专利法和商标法看,只是在专利法中规定部分行政决定可以到法院。如“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发明专利权人或者撤销发明专利权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43条)。“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49条)。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撤销专利权的请求人关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第43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第49条)。根据商标法第21条、第22条、第29条的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异议、商标撤销或维持均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这些条款的形成,是符合我国立法时的国情的,将终局权放在行政机关,而不放在法院是在当时情况下的一种最佳选择。十多年来,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我国专利及商标制度的初创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形势发展到今天,我认为,这些条款在下次修改商标法和专利法时应当考虑修改。这也是许多专家学者的共同看法。当然,这些条款怎样修改、终局权是全部归法院还是部分归法院、法院与行政如何协调、行政机关应如何设立等等问题,仍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二、建立知识产权专业法院的设想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我国建立时间不长,但是,对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影响很大,法律的宣传普及也很快。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未来将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规则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必将更加深入企业、深入人心。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一方面,要尽快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也决不能不考虑我国的国情,即要有中国特色。因此,我个人认为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

(一)成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必要性

第一,有利于知识产权司法标准的统一。

目前,全国法院受理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逐年增多,在全部案件中所占比重虽然不大,但审查难度大,上诉多、申请再审多、经过上诉、再审改判也多。说明司法尺度不统一。而且时常遇到行政与司法的最终观点矛盾。建立专业法院,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第二,有利于法官队伍审判专业化。

知识产权案件不论是行政案件还是侵权案件,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审判这类案件的法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必须具备一支专业法官队伍。将这类案件分散在各级、各地人民法院中,不可能受到真正重视。对法官的专业培训、对案件质量的专门监督都不利。且许多法官人为地调来调去,案件研究排不上队,使案件得不到及时审理。一旦成立专门法院,便可解决这个问题。

第三,有利于增加法律透明度。

依照现行的法律,无论是行政终权的实现,还是行政机关的调处、查处行为,均是不透明的,所谓公正执法并无监督。而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审判是公开的,接受公众监督。建立专门的法院来审判这些纠纷,不仅有一系列法定程序保证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还可以减少行政干预,使纠纷处理结果更公正、更合法。

第四,可以达到高效率。

按照现行的审判制度,建立专门法院来处理知识产权争议,可以做到快迅、高效。建立专门法院,可以解决领导层对知识产权审判“顾不上”的问题,可以解决领导重视问题。各个合议庭、审判庭、审判委员会面对的都是知识产权案件,可以解决专业性问题。现行的诉讼法均有审限规定,可以解决办案速度问题。

在国外成立专业法院也有许多先例,如德国就有专利法院。

(二)成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可能性

任何一个新的机构的成立都应当建立在需要的基础之上。十多年来,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要求更高了,只有将这项工作从普通法院中独立出来,才能真正满足工作的需要。当然,这种需要的实现也是可能的。

1、知识产权庭的建立摸索了初步经验

从1 993年7月以来,北京、上海、广东等省、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先后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目前全国已成立24个。实践证明,经过知识产权庭审理的纠纷尽管专业性强,技术性强,各种法律关系复杂,但比非专业审判庭审理的案件质量高得多,错案相对要少。

2、有充足的任务量

目前,全国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逐年增多,随着专利授权量、商标注册量的增多,纠纷还会增加。前面商标评审委和专利局的同志发言介绍了一些统计数字,尤其是一些终局确权的纠纷,将来归法院后数量不会少。设立专门法院,似并不会造成任务少,吃不饱的问题。

3、审判人员通过选拔培养,会很快形成一支专业水平较高的法官队伍。成立专门法院,在人员选配上不该成为什么问题。十几年前,我们许多人并不懂专利、商标,经过十几年的学习、实践,许多人已成为专家,这就是很好的证明。

当然,现行的商标评审办法、专利复审规程许多内容和法院办案程序相似,法官对此并不陌生。成立专门法院后,双方人员会很快彼此熟悉。

(三)涉及知识产权法院的几点初步设想

由于是设想,本人才敢大胆地说。又由于这是一件大事,必须在经过大量的、细致的调研工作基础上才能下结论,自己并未去从事大量调研,仅是凭感觉在发言,因此,只想讲几点初步想法。

第一,关于专业法院的数量

成立知识产权法院不宜像其它专业法院那样多,全国仅在北京设立一个即可。

第二,案件管辖范围

可以仅管辖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和民事案件。

行政案件包括:

①专利确权案件,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终局确权;

②商标确权案件,即商标注册、异议及撤销的终局确权;

③对地方各级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调处、处罚决定,经过普通法院行政一审后,由知识产权法院二审。

民事案件包括:

①各类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②各类知识产权权属案件;

③各类知识产权合同案件;

民事案件由各地法院一审后,由知识产权法院进行二审终审。

据统计,上述行政案件,全国1995年专利复审委收1500余件,商标评审委收3500余件;1996年专利复审委收2600余件,商标评审委收5500余件,(专利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机关处理的纠纷及处罚的决定未作统计,估计也有几千件)。这些纠纷按上面讲的管辖到专业法院,每年估计可以达到3000-5000件,也可能更多。而作为民事案件则会相对少些,估计也会在2000-3000件左右,但这类案件是逐年上升的趋势。

第三,机构设置

可以在知识产权法院中设立专门的审判庭,如:

①专利确权庭(专门负责专利确权)

②商标评审庭(专门负责商标确权)

③行政审判庭(专门负责各类知识产权行政纠纷案件)

④专利审判庭(专利负责审理专利纠纷)

⑤商标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商标纠纷)

⑥著作权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版权纠纷)

⑦不正当竞争审判庭(专门负责审理不正当竞争纠纷)

在审判庭上面仍设立审判委员会。

第四,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时间宁早勿晚。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将对现行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进行修改。任何一种新制度、新机构的建立都离不开立法的要求,没有专利法就没有中国专利局,同样,修改法时如果不考虑加强司法的最终权力,建立知识产权专业法院也将永远成为空话。因此,我认为在下次修改法时,应当考虑未来建立知识产权法院问题。

有人认为,建立专门法院是好事,但这是将来的问题,这个愿望要逐步实现。我认为,没有现在的开始(包括专家呼吁、立法考虑、可行性调查研究),这个愿望就会永远处在“逐步”之中,无法成为现实。

过去,就曾有专家学者提出过类似设想,但并未得到过多响应。正因为这个问题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致使经过十几年的立法与执法实践,在知识产权的体系中,其他部门(如审查、代理等)人员素质上去了,而司法显得更落伍一些,连一支高标准的、高水平的专业法官队伍也未形成。如果现在不从组织上加以重视,再过十年、二十年,司法队伍专业水平仍将落在后面。这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是不利的。

因此,我个人建议,对这个问题有关部门应予重视,可以开始进行可行性研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科学的论断。而我上面讲的仅仅是一些初步想法。

三、专利、商标确权的终审权归属法院后,专利复审委和商标评审委还有无存在在必要

第一,我国现行的商标评审、专利复审制度是可行的,在十几年的执法过程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功不可灭。

第二,在将来修改法时,将行政的终局权利划归法院,专利复审和商标评审均可以继续保留(当然,如果成立了专业法院后,也可以取消,将其职权划归法院或保留处理一部分确权事宜),这个问题有待于将来立法给予解决。

第三,在目前状态下,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复审委设在中国专利局里面,商标评审委设在商标局里面,这是不妥的。因为,法律上设立这两个机构的目的在于对专利局和商标局执法行为的监督,如果它从行政隶属关系上不独立出来,从行政级别上不高出一头,就无法达到监督的目的。这时往往形式的东西会损害实质的内容。使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性失去信心。

我今天的发言是凭个人十几年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体会提出一些很不成熟的想法,一家之言而已。因为没有作过专门的调查研究,有些情况讲得不一定准确,有的观点也不一定正确。不对的地方,请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关于成立知识产权专业法院的建议

.数字四方::网站建设::技术支持.
强国业务咨询

 

强国活动 知识产权 客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