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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项目》2008年蒋志培博士评我国知识产权庭的设立与发展

2008年蒋志培博士评我国知识产权庭的设立与发展

强国知识产权论坛 发布于2014年6月11日 16:35 .

一、知识产权庭的发展与现状

(一)知识产权庭的建立顺应了审判实践的需要

首先,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需要面对专业技术的特殊性和适用法律的复杂性,这要求法官对有关的争议事实和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准确的理解,也要求法官对知识产权案件(由其是专利纠纷案件和侵犯技术秘密案件)涉及的技术背景有所了解。这对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其次,从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来讲,法院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审判工作量也越来越大。法院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是居于首位的,行政执法对知识产权这种私权的作用,无论在国外还是在中国,均逐步让位于司法。[1]同时,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数量也十分巨大且增长迅速。自1994至2004的近十年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每年增长比例达到或超过20%,2004年一、二审收案和结案均超过万件;[2]2005年,一审、二审和再审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就达到了16583件,比2004年上升了20.66%;[3]2006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4219件,审结14056件,同比增长5.92%和4.95%;[4]2007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7877件,审结17395件,分别比2006年增长25.73%和23.75%。[5]

在这样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庭的建立一方面顺应了审判大量知识产权案件的实践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进而保证审判质量。

(二)知识产权庭的产生、发展历程及现状

从各地方法院的实践来看,自1993年开始,北京市的法院率先建立起知识产权庭。而后,知识产权庭在上海、广东、江苏等地也纷纷建立起来。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实践来看,出于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其正式建立知识产权庭之前,就已经在民事审判庭中设立了著作权案件审判组,在经济审判庭中设立了工业产权审判组,这些审判组的设立为后来知识产权庭的建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199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标志着我国法院建立了以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为主,最高法院统率的知识产权审判新格局。

在2000年的机构改革期间,恢复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分别审理机制。原知识产权庭更名为民三庭(一般为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或民五庭(一般为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专门负责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6]根据2006年的统计,全国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庭172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140个,共有知识产权法官1667人。[7]

从2006年开始,西安、武汉等地的法院启动了类似于“三审合一”的审判改革,即通过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或合议庭的方式将所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交由一个统一的组织进行审理。但是,目前绝大多数拥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权的法院依然采取“三审分立”的审理模式,即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分别归属于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进行审判。

二、知识产权庭在审判实践中产生的积极影响与遇到的问题

(一)积极影响

首先,知识产权庭的建立提高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效率,满足了审判实践的需要。在1991年至1995年底的五年间,全国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15543件,审结14950件。[8]自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建立至2000年的五年间,全国法院仅受理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20697件,审结20182件。[9]这两项数据相较于1991年至1995年底五年间的数据分别增长了33%和35%。而在2003年至2007的这五年间,全国各地方法院仅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就达到了64625件,年均增长20.60%,比上一个五年增长148.39%。[10]

其次,知识产权庭的建立改变了过去著作权纠纷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审理,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由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分散做法,有利于集中审判力量,开展专业化审判。

最后,在重大疑难和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不断涌现、案件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知识产权庭的设立提高了办案质量、保证了审判水平。例如,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从2003年的75.35%上升到2007年的79.90%;上诉率从2003年的29.12%上升到2007年的16.47%;二审改判发回率从2003年的24.90%下降到15.33%;再审率从2003年的0.78%下降到2007年的0.225。[11]绝大多数案件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二)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1、“三审分立”体制导致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类案件对法律的理解与适用标准标准不统一,限制了现有的知识产权庭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起到的作用

尽管自1993年起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开始了建立知识产权庭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也于1996年正式建立知识产权庭,但在2000年机构改革时,审判职能的划分还是确定为将知识产权案件分别交由刑事、行政和民事三个审判庭分别审理的状态。虽然自2006年起,一些地方法院开始推行类似“三审合一”的尝试,但目前绝大多数拥有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权的法院依旧采取“三审分立”的审理模式。

“三审分立”的审理模式容易导致一些法律关系上互为前提、互有交叉的案件变得难于处理。例如,在刑事案件中,法官需要依据被害人遭受的实际侵权损失或侵权人的实际侵权所得来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达到起刑点。而如果在民事关系上的权属、侵权事实尚未得到确定时,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认定则很可能缺乏依据。

同时,在“三审分立”制度下,许多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是同一事实,由不同审判庭分别审理容易造成重复劳动,增加司法成本。

此外,现有的主管民事案件的知识产权庭中的法官具有相对丰富的知识产权审判经验,而刑事审判庭或行政审判庭的法官受业务范围所限,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然而,“三审分立”模式致使现有的知识产权庭仅能审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民事案件,而刑事审判庭或行政审判庭的法官则可能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或相关经验不够丰富而导致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刑事或行政案件的审理质量下降。

2、各地知识产权庭对同一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的审判标准不统一

例如,从理论上讲,认定驰名商标的司法标准应该是全国统一的。但因为不同地区法院的知识产权庭的法官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与适用存在不同的认识,就出现了驰名商标认定的落差,有可能导致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某一商标被本地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这样的商标则闻所未闻。这种审判标准的不统一阻碍了知识产权庭审判水平的提高和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健康发展。

3、地区之间的知识产权庭发展不平衡

我国发达地区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占了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绝大部分。

例如,仅在北京一地,2007年北京市法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达到2940件,占该年度全国法院一审知识产权受理案件数量的16.45%;结案达2920件(含上年旧存案件),占全国法院结案数量的16.79%。[12]而广东省在2007年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更是达到了3122件,占全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的17.46%。[13]与此同时,内地和西部地区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较少。

这种反差容易影响到欠发达地区知识产权庭的稳定和审判水平的提高。而审判水平的差距可能进一步导致案件数量的差距,从而致使案件进一步过分集中于发达地区。

4、法官数量少,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

除北京、上海、广东等知识产权案件相对集中的地区以外,相当一部分地方法院的知识产权庭的法官很少或根本没有接触过知识产权案件,更不用说经过专门的培训。这一现象使得真正能够胜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法官人数十分有限。

同时,法官按照国家有关制度的要求需要进行岗位流动。这种流动往往使得一些有丰富经验的知识产权审判法官突然调往其他审判庭,而无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的法官则被调到知识产权庭。由其是院长、庭长一级的法官调动则更可能影响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质量。

三、对知识产权庭未来发展的展望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其中明确指出,应当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优化审判资源配置,简化救济程序;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充实知识产权司法队伍,提高审判和执行能力。依据《纲要》的精神,结合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和审判实践,知识产权庭的未来发展趋势有可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逐步实行大知识产权审判格局,推动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机制

如果将现行的“三审分立”机制改为“三审合一”机制,即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统一交由法院中专门设立的知识产权庭进行审理,则更有助于保证法律理解和适用的统一性。

例如,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都采取在保留原知识产权合议庭的情况下增加配备“三审合一”的合议庭,组成合议庭的三名法官分别具有丰富的刑事、行政、民事审判经验。再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自2006年开始率先实行知识产权案件的“三审合一”改革,将由基层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刑事、行政一审案件提至中级法院审理,对该类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再吸收两名知识产权民事审判法官参与,组成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以确保刑事、行政和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能够相互协调、统一认识。

同时,通过建立“三审合一”机制,权利人对救济途径的选择将具有明确的预见性,能够更为自由地选择最能保护自己权利的途径。这也能有效协调不同类型案件中对密切关联的法律问题(如民事赔偿与刑事罚金之间的关系)的处理。

2、简化关于知识产权行政确权案件的司法程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庭的作用

由于专利复审委和商标评审委的所有知识产权确权或无效决定均可以接受司法审查,导致存在许多以专利复审委和商标评审委为被告的行政诉讼。这一制度使得知识产权确权、无效案件的审级过多,往往需要经过授权、复审、法院行政诉讼两审等数道程序,极大地提高了诉讼成本。同时,以行政诉讼为主要手段的司法审查模式能够提供的解决方式十分有限。对于专利复审委和商标评审委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一般只能予以撤销并发回重作。不利于权利的尽快确认和纠纷的有效解决。

如果实现知识产权案件的“三审合一”,则可以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庭的业务优势,由其负责审理针对专利复审委和商标评审委提起的诉讼,甚至可以将该等审理直接定位为上诉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以往该类案件审级过多的弊端。

3、理顺知识产权案件的再审及提审机制,努力保证全国范围内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法律理解与适用的统一

首先,可以考虑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或其他合适的审判庭统一负责全国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再审工作,以促使统一全国范围内再审案件的执法标准。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除了通过制订司法解释、加强指导来保证执法的统一性以外,还可以适当提审全国范围内的一些重大典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交由知识产权庭进行统一审理,从而使得这些案件成为“标杆”案例,指导全国法院的审判。

4、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庭法官的横向交流机制,促进审判工作区域发展的均衡性和法官队伍的专业性

由于知识产权案件具有专业性与复杂性,知识产权案件的主审法官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因此,在法官的流动中,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应当在知识产权审判领域内部进行横向流动,而不跳出知识产权这个业务圈,以保证其审判水平的专业性。

同时,鉴于不同地区知识产权庭审判水平的不尽均衡,为了促进一些地区知识产权案件主审法官业务水平的提高,横向流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显得殊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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