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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项目》美国技术转移立法给我们的启示
       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为了提升国家竞争力,促进由联邦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和产业化,颁布了20多部有关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和法案。这些法律的实施,对于美国长期在国际经济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起到了非常巨大作用。我国目前技术转移状况正处在与美国80年代相似的发展时期,研究美国技术转移立法的情况,对于从法律上保障我国技术转移的顺利进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提升国家竞争力,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1、美国技术转移立法概况
 
       80年代,迫于竞争的压力,美国结束了多年争论,技术转移工作进入操作层面,促进技术转移的法案不断问世,并根据新的情况不断修正,最终形成了一个技术转移法律体系。
 
       1980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由参议员BirchBayh和RobertDole提出的《专利和商标法修正案》,即著名的《拜杜法案》,也称“大学、小企业专利程序法案”。《拜杜法案》明确提出了美国国会关于专利制度应用的原则和目的,这就是促进由联邦政府资助下研究取得以及有进展的发明的应用;鼓励小型企业尽可能多的参与联邦政府所支持的研究和开发;促进企业与包括大学在内的非营利组织的合作;保证由非营利组织和小企业合作的发明的应用可以促进自由竞争以及发明的积极性;促进在美国境内的美国工业及企业进行发明的商业化以及公共应用的可用性;确保政府在支持发明人以满足政府需要和防止公众滥用及不合理使用发明方面获得充分的权利;并且减少这一领域管理政策的成本。
 
       最初的《拜杜法案》适用于大学等非营利组织和小企业,后来经过多次修订,适用对象得到了扩大,实际操作性变得更强。《拜杜法案》适用于美国所有的政府机构,包括国防领域的政府机构以及军队,规定除了这些机构需要保密的技术由保密法管辖以外,对于军转民技术、军民通用技术等无需保密的技术都应和民用部门一样,积极申请专利并实施许可。《拜杜法案》的实施监督机构——美国商务部于1987年3月18日公布了具体的实施规则。
 
       《拜杜法案》实施后,美国的大学与产业界的合作情况大为改观,大学开始在科技和经济的互动发展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拜杜法案》通过后,美国政府开始通过巩固和加强知识产权优势,促使其长期积累的科技成果不断转化,从而对保持美国在全球经济、科技中的领先地位发挥了重大作用。
 
       1980年制定的《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是第一部定义和促进技术转移的法律。该法的目的是通过以下方式来促进美国经济、环境以及公民幸福社会:在联邦政府执行部门中建立组织,来研究和激励科学技术发展;通过建立合作研究中心来促进技术开发;激励改进由联邦提供资金的研究开发的技术,包括发明、计算机软件以及训练技术,在国家及地方的政府和私营企业中得到应用;通过奖励已经在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杰出的贡献的个人和群体,以鼓励科学技术的发展;并且鼓励学术界、产业和联邦实验室中的科技人员的交流。
 
       该法明确了联邦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技术转移职能。规定联邦实验室的技术转移职责,并将技术转移作为考核国家实验室雇员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规定凡是年预算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实验室,必须设立专门的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从事研究开发成果的技术转移。该法规定各联邦机构至少将其研究开发预算的0.5%用于支持下属实验室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的技术转移工作。技术转移纳入到联邦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中。
 
       1986年制定的《联邦技术移转法》,对1980年《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进行补充。其主要立法目的在于建立联邦实验室与企业合作进行研发的机制,加速推动技术移转和商品化。该法明确了联邦实验室技术转移的任务,规定每个联邦实验室都要建立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负责实验室的技术转移、推广信息和支持服务,并将技术转移作为考核联邦实验室雇员业绩的一项指标。该法规定联邦政府雇用的科研人员,对于职务发明专利的技术转移收入,可提成一部分(个人所得不少于15%)。对参加联邦实验室合作研究的企业,不论规模大小,该企业可以享有成果权,从而调动了企业投资应用联邦实验室技术成果的积极性。1989年,在1980年《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和1986年《联邦技术移转法》基础上形成的《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进一步明确了技术转移的任务,并将技术转移上升到提升国家竞争力的高度来认识。
 
       1982年制定的《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其目的是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利用中小企业的技术力量来满足联邦政府研究开发工作及商业市场的需要,并强化社会各界在联邦政府研究成果商品化过程中的作用。该法规定:(1)设立小企此技术创新研究计划(SBIR),要求政府机构对与其任务相关的小型企业研发提供资助;(2)凡年度研究和开发费用在l亿美元以上的联邦政府机构,按一定比例向中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拨出专款;(3)凡年研究与开发经费超出2000万美元以上的单位,每年向小企业确立科研项目。
 
       1984年出台的《国家合作研究法》允许两家以上的公司共同合作从事同一个竞争研发项目,而不受《反托拉斯法》的限制,并成立了若干个大学和产业界组成的技术移转联盟。
 
       以上述4个法律为支柱,美国建立了技术转移的立法系统。除了上述4个法律外,美国还颁布了一系列技术转移的法律和法案。如:1986年《日本技术文献法》、1987年《12591号总统令》、1988年《综合贸易与技术竞争法》、1991年《美国技术卓越法》、1992年《小企业研发加强法》、1993年《国家合作研究与生产法》、1995年《国家技术转移与促进法》、1996年《经济间谍法》等等。
 
       2、美国技术转移立法给我们的启示
 
       1)加强技术转移,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保护国家安全利益
 
       从上个世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70年代末,美国为了发展国防力量,建立了坚实的国防与空间技术研究开发基础,加强了联邦实验室建设,培养了大量的人才,为以后转向民用和国际商业技术的竞争打下了基础。但是,在70年代后期,美国竞争力遭到日本、欧洲等发达国家的挑战,导致许多工厂关闭,出口下降,技术产品的国内和国际市场份额降低。
 
       针对这些问题,美国及时采取措施,特别是制定了一系列同科学技术政策有关的法律,来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美国国会通过制定各种法律,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要通过立法,加强政府机构及研究机构对技术转移的责任,去除制约技术转移的不合理障碍,通过加速政府资助研发成果的技术转移,提高美国经济的竞争力。
 
       美国国会强调,加强技术转移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项主要措施:要保护美国企业、研发机构和其他组织的经济利益;要保护美国国家的安全利益。
 
       2)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技术转移活动
 
       美国国会强调,如果没有国家综合性的法律和政策,就不可能为了商业和公众目的而加强技术创新。有制定这样政策的需要,包括一些强有力的国家政策,以支持国内技术转移和使用联邦政府的科学与技术资源。
 
       自1980年以来,美国国会不断地制定和修订技术转移相关法律,1980年通过《拜杜法案》,1980年通过《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1982年通过《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法》,1984年通过《国家合作研究法》,以及1996年通过《经济间谍法》等5部法案。以这5部法案为支柱,美国建立了完整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可分为5个部分:一是调整知识产权的权属方面的法案;二是加强技术转移运作方面;三是促进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四是加强合作研究;五是保护国家安全利益。
 
       美国关于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是随着形势的发展而不断修改、完善的。美国国会每二至三年就要对过去的法律进行修订,以保障法律的时效性。
 
       3)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大知识产权应用力度
 
       技术转移的核心问题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应用。美国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的总原则是鼓励创新,公平配置资源,提高产业整体的竞争力,增加社会效益。
 
       联邦政府出资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可归研发执行单位,大学、小型企业及非营利组织可选择拥有发明权,政府保留非专有、不得转让、可撤销及不必支付专利权使用费的使用权。允许联邦实验室进行独占性授权或部分独占性授权,私营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可以接受独占性授权。职务发明专利权属政策在发明人和投资者之间寻找平衡点,既鼓励发明人,又保护雇主的利益。
 
       4)增强和规范政府作用,积极推动技术转移
 
       政府资助形成的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要有利于技术转移和技术扩散,提高公共资源的社会效益。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承担单位所有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技术成果的利用和扩散,而不是为了某个单位的利益。因此,政府在赋予承担单位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同时,应同时赋予转移和扩散技术的责任。如果项目承担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利用和转移技术,政府有权将技术成果转给其他单位继续利用。为了保证技术的利用和转移,还要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
 
       政府拥有介入权。在大学、中小企业和非营利组织持有专利所有权的情况下,政府在一定的条件下,可行使介入权,即有权要求将某一专利的非专有或专有使用权,许可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使用。
 
       政府出资设立非营利组织和中小企业合作参加的计划,如《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TR)》、《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制造业发展合作计划(MEP)》及《先进技术计划(ATP)》等。
 
       政府安排技术转移专项资金,建立孵化器培育可商业化的技术;鼓励和规范技术服务机构的发展和运作等。
 
       美国国会授权1980年《拜杜法案》和1980年《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的实施监督机构是商务部,要求在商务部里建立技术管理部门,将根据规定来运作。这技术管理部门将包括:国家标准技术局(NIST);国家技术信息中心(NTIS)和技术政策办公室。
 
       5)明确职责与权力,加强业绩考核,技术转移制度化。
 
       法律明确了政府机构和代理机构的技术转移职责。美国国会授权商务部、国防部、能源部、卫生部、国家宇航局和国家科学基金会等机构是相应技术转移法律的执行机构,并且非常具体地规定了各个机构的职责、权力和拨款额度。
 
       明确联邦实验室、大学等非营利组织的技术转移职责。技术转移是国家实验室和联邦实验室的重要任务;明确技术转移是联邦实验室每位科学家的职责;将技术转移作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一项职责,并与其绩效评估挂钩。明确联邦实验室可以和企业进行合作研发重要关键技术。
 
       6)坚持本国企业优先原则,立法促进产学研结合。
 
       法律规定政府资助形成的研发成果的应用,必须符合美国企业优先原则,即该研发成果形成的商品,必须是在美国境内生产、制造。
 
       建立合作研究发展协约制度。积极促进国家关键技术和重要技术领域的研究组合,例如半导体研究合作组织、电子及计算机研究合作组织等。
 
       联邦实验室可与产业界进行合作研发,建立合作研究发展协议制度,促成研究组合。政府为中小型企业提供特别资金,以帮助其进行研究开发。对进行联合研究开发的企业免除反托拉斯法3倍损失赔偿的限制。联邦实验室可以提供人员、设备等服务给其研究伙伴。
 
       7)建立技术转移相关机构,构筑完善体系,强化技术转移机制。
 
       现在,美国已经具有了完善的技术转移体系,使得技术转移通道十分通畅,极大地促进了知识、技术、人才的流动,紧密了大学、研究机构、政府实验室和产业界的结合。
 
       美国国会立法成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如国家技术信息中心(NTIS)、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联邦实验室联盟(FLC)、联邦实验室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ORTA)等。
 
       在《拜杜法案》的推动下,20世纪80年代美国许多大学纷纷建立了技术许可办公室(OfficeofTechnologyLicensing,TLO),以及技术和商标许可办公室(OfficeforTechnologyandTrademarkLicensing,TTLO)。TLO和TTLO负责管理有关成果,规划商业化策略,进行技术转移有关谈判,检查和监督被授权人成果运用的绩效等方面的工作。大学通过TLO和TTLO向民间机构或产业界提供有关技术,并接受有关委托和技术授权等业务。为了协调与促进技术转移工作的实施,加强行业自律,1974,大学专利管理者协会(简称SUPA)成立。通过会议、课程和出版物,SUPA集中力量对美国的大学技术进行有效的保护和许可。1989年,SUPA意识到其成员的角色和责任大大超出了"专利管理"的范畴,遂改名为大学技术管理人协会(AssociationofUniversityTechnologyManagers,Inc,AUTM),于是AUTM诞生了,制定了协会章程,协会现有会员单位200余家。
 
       8)建立国家信息中心,拓展技术信息平台,疏通技术转移通道。
 
       美国立法建立专利、技术、产业、技术人才以及法律相关资料库。由国家技术信息中心(NTIS)以及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和联邦实验室联盟(FLC),授权收集与整合国家相关研究计划、各类实验室以及大学专利、技术发明、可转移技术项目,并建立相关资料库,通过NTIS、NTTC、FLC和一些私人公司的网络提供信息查询服务。建立相关产业(如信息和生物医药)技术发展资料库、技术管理系统,如NTTC技术评估系统、法律咨询资料库等。
 
       9)制定技术转移提成办法,设立国家技术奖,奖励有功科技人员。
 
       美国法律规定大学必须与科技人员分享技术转移收入,并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外,将余额用于科学研究和教育。允许在职或离职联邦政府雇员在没有利益冲突的前提下参加科技商业开发计划。联邦实验室的科研人员,对于职务发明专利的技术转移收入,个人提成所得可不少于15%,每年获取奖励的上限由10万美元提高到15万美元。
 
       美国国会强调,国家应该对那些个人和群体给予更充分的重视,他们已经为科学技术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并改善了美国的经济、环境以及公民幸福社会。为此,特设立国家技术奖,由总统奖励在技术创新和技术人才培养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者企业。
 
       10)重视技术人才,促进人才交流,加强技术转移培训。
 
       美国立法建立专门人才资料库,通过联邦实验室联盟(FLC)、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可以查寻联邦实验室、大学的专业技术人才。规定建立技术转移相关教育培训机构,建立技术管理培训系统,如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专业技能培训系统。
 
       规定政府制定计划,促进学术界、企业界、联邦实验室的科学技术人员的相互交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互派人员访问或学习和工作,技术知识随着这种人员的交流得到转移。关键技术人才的流动常常伴随着技术成果的流动。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这是一种比较直接的技术转移方式,转移中的问题较容易解决,成功率较大;成本也不高;人员交流也有利于增进相互了解,建立更好的合作关系。
 
       3、借鉴与建议
 
       从美国的成功经验中,结合中国的特殊国情,我们认为,当前和今后技术市场工作的重点是将政府资助研发课题形成的技术成果转移到企业,其核心是政府资助研发课题形成的专利技术的应用问题。因此,在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间里,应该以现有的技术市场为基础,尽快完善我国技术转移体系,明确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的职能和任务,促进技术转移工作的良性发展。
 
       1)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的职能。
 
       ①增加政府资助研发课题形成的技术成果的技术转移职能;②增加行使政府介入权,政府资助研发课题,验收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或未申请专利或申请专利后一年仍未实施转化的,要定期向社会公告,供他人实施转化;③增加技术转移合同中的技术秘密的审查职能。
 
       2)开展技术转移人才的培训。
 
       “技术转移的关键是人而不是技术文件”,这是近几年西方管理界十分流行的理论。因此,建立国家和区域技术转移人才培训基地,培训实行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授课内容、统一考试、统一认证,促进技术转移,这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里的一项重要任务。
 
       3)强化政府资助研发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管理。
 
       加强政府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是科技计划和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进一步加强和细化政府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
 
       一是政府根据计划的目标、资助对象和特点,进一步具体化知识产权权属政策。
 
       二是政府在放权的同时,明确利用和转移技术的责任,并做到组织和制度落实。放权不等于放任,政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制定管理程序,促进技术应用和扩散。把获取专利、转移和扩散技术的业绩作为考核承担研究项目资格的重要指标和验收项目的重要内容。
 
       三是重视职务发明人的作用,把对职务发明人的激励落到实处,充分调动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
 
       4)在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增设技术转移奖项。
 
       在我国技术奖励系统中,没有设置技术转移奖项。我国应借鉴美国的经验,对成功实现技术转移的个人和组织实施奖励。这个奖励包括两个部分,一是技术转移的利润提成,而是设立国家级奖项,鼓励科技人员和技术中介机构投身于技术转移事业。
 
       5)成立国家技术信息中心。
 
       在中国科技情报所的基础上,组建国家技术信息中心。主要的职能是授权汇集政府各部门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经整理后发布。
 
       在国家技术信息中心内,建立全国性技术交易网。
 
       6)成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联盟)。
 
       建立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联盟),整合全国的技术转移资源,这对于解决目前我国现有技术转移体系资源分散、功能单一、政府主导作用不突出的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技术转移中心(联盟)要以现有的技术市场管理体系为基础,整合相关资源,调整功能,充分发挥政府在技术转移中的主导作用,协调、指导各专业国家技术转移中和区域技术转移中心(联盟)。
 
       7)构筑完善的技术转移体系,强化技术转移机制。
 
       ①鼓励和规范技术服务机构发展。现阶段实行政府和民间相结合,健全政府技术转移机构,鼓励发展民间技术公司,为技术交易提供全面服务。借鉴美国的经验,加强对技术服务的规范管理;
 
       ②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为培育可商业化的技术和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提供融资渠道;
 
       ③各级政府的风险创业基金应从上市前的风险投资中退出,投资阶段向前移,发挥“天使”资金的作用:重点兴办技术孵化器;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发体和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联合开发体;扶持和培育对提高国内产业竞争力有重要作用的技术创新项目。
 
       8)在研究型大学、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
 
       国家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可先在高校和科研机构比较集中的北京、上海、武汉、西安等地出台地方性法规,进行试点,取得经验,然后再制定国家法律,在全国实行。
 
       9)开展技术转移政策和法律的研究。
 
       从美国的成功经验来看,技术转移必须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从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国会颁布了20多部有关技术转移的法律和法案,形成了一个严密的法律体系。因此,我国应加强技术转移的立法工作,在一些发展比较成熟的领域和行业,用法律来规范技术转移活动。
 
       同时,在一定范围内,调查政府资助的研发课题的专利申请和技术转移情况,为技术转移政策和法律的研究做基础工作。
 
       10)国家和地方要安排技术转移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一部分,用来奖励促成技术转移的个人或技术中介机构,做成一项,按其取得成效的大小进行奖励,鼓励个人和技术中介机构为技术转移服务。
 
       (北京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林耕、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傅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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