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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项目》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强国研究院的建议稿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建议方案

——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

一、背景、前提与意义

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6月6日,中共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方案》,并把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当作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议题。至此,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得到国家最高领导层的重视,其方案的出台进入了“只争朝夕”的快车道了。

早在6年前,中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商标、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全面提升,但是知识产权法院作为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被耽搁下来了。时至今天,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知识产权主要的产出者和拥有者,09年,中国成为世界商标第一大国,2011年,中国成为专利申请第一大国。与此同时,涉及知识产权案件也不断增多,2013年,全国地方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超过10万件。这些案件的审结不仅有关公平与正义,更直接影响广大创新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

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同时,创新型国家战略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国家投入了巨额的科技资金。在企业界尽管专利申请量等显性指标增长很快,但与之对应的科技投入并没出现质的变化,广大创新企业和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并没有调动起来。知识产权审判是创新实现价值的关键环节,如果审判不能公平公正,不能使创新者实现其应得的价值,势必打击其积极性,进而将使得产业转型升级乏力,产业竞争力,尤其是国际竞争力不强,最终使得国家巨额投入得不到回报,创新型国家的伟大设想也很难如愿实现。

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不仅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更主要是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正是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发展,需要激发创新企业和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性,需要市场力量在创新领域发挥重大作用,而这一切必须不折不扣地落实创新领域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加强司法保护正是落实这一产权制度的关键所在。

二、问题、目标与基本原则

知识产权领域,特别是专利,取证难、维权难是一个人所共知的事实。取证难、维权难又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证明侵权难;二是获得赔偿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自2008年以来的专利权侵权案件中,97%的法官选用了法定赔偿,平均赔偿额只有8万元;3%的法官选用了非依法定赔偿,平均赔偿额为15万,通常只有起诉人诉求额的1/3,甚至更低。

证明知识产权侵权难,证明侵权之后证明赔偿难,这两条绳索紧紧勒住专利和专利权人,几乎使其专利窒息。作为国家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专利,其价值低得几乎让人瞠目结舌。在2010年中国技术交易所及以后多次的拍卖中,绝大部分发明专利的价值在5000元至10000元之间,考虑到发明专利的成本,专利及专利工作几乎是负价值。这与我国创新型国家战略几乎完全背道而驰。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价值得不到合理认可,不仅会打击创新者的积极性,对创新产生强大的抑制效果,而且也是对国家巨额投入和企业持续投入的极不负责任。

在这一环境中,模仿、抄袭和挖墙脚利益巨大,但风险很小,因而成了很多企业,甚至创新企业的最佳选择。创新路上没有坦途,没有常规方法。多数遵纪守法的企业家和发明人,往往因为不适应而碰得头破血流,最后铩羽而归。这就是我国多年来创新领域的“逆淘汰”法则,多少遵纪守法的企业家和科技人员走在了这条不归路上。少数成功的创新企业无一不是只能通过非常规手段快速完成原始积累形成规模甚至垄断优势。凡此种种,严重毒化了产业和竞争氛围,大大推高了社会的歪风邪气。

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专利制度,实际上提供了一条通过微小进步来超越对手的途径。目前,中国市场是全球市场,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可以使得国外公司将其先进技术在引入中国,有利于国内公司学习并超越。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一直引起国外不满,为美日欧联合打压我国提供了借口,严重损害了我国国际形象。这并不是说,我国必须按照他们的要求从事,或者必须缴纳他们声称的费用。时至今日,中国的产业规模和创新能力,我国完全可以更为主动地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并主导之。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应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开始。

成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政治目的就是为了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振奋企业家和科技人员的创新创业精神,助力创新型国家建设。具体目标是:

(一)统一审判标准和法律适用。对于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等复杂案件来说,不仅仅需要统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审判依据,而且需要统一的知识产权审判判决。不仅可以解决法律实用的问题,而且还可以遏制地方保护主义。

(二)减少专利商标确权授权中的重复诉讼。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定位为准司法机构,为专利商标确权授权的一级裁判,专利商标的确权诉讼改为民事诉讼,恢复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并将上诉法院统一在知识产权法院。

(三)提高审判水平和审判效率。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可以让法官集中,有利于知识和经验的积累,提高法官水平,形成竞争氛围,减少非专业的干扰,从而大幅提升审判效率。

同时,为了使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方案更好地满足产业需求,满足广大科技人员的要求,考虑我国司法系统的专业性、稳定性与持续性,我们在设立方案中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有效性原则。所有措施均有针对性,并能解决核心问题。
(二)效率原则。所有措施都经优化,有利于各方参与,有利于提高效率。
(三)最小改动原则。解决核心问题,并尊重现状,有利于工作开展。
(四)可持续和均衡原则。既强调知识产权的专业性,又到知识产权的普遍性。

三、知识产权法院基本内容
   
    (一)审理什么案件?主要受理专利上诉案件,商标、专利和版权的确权案件,并审查商务部关于国际贸易的裁决、反垄断部门裁决等。

(二)哪一审级?全国专利案件的二审法院,接受最高法院统一的案件监督。

(三)与商标、专利、版权等准司法的关系?审查专利复审委、商标评审委和版权机构,定位准司法机构,知识产权法院直接受理针对该机构的决定,审级为二审终审。

(四)与全国各地一审法院的关系?全国的高级法院不再审理涉及专利的上诉和一审案件,全国可以审理专利的法院为一审法院,部分下放基层法院的专利审判庭可以设为当地中级法院的派出法庭。

(五)关于经济发达地区是否设知识产权法院?原则上,只有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法院,其他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庭均可以在现有体制中。

(六)是否需要三审合一?民事、行政合一十分可行,刑事案件具有专门性和严肃性的特点,是否合一还需要观察,建议在知识产权法院建立刑事协调庭,处理类似的问题。


四、有关配套问题

(一)各门类知识产权
一般来说,技术性纠纷可能涉及专利,没有涉及专利,仅仅涉及著作权、商标或者技术秘密的案件,按照现有的机制运行。即部分上诉审在审理专利案件的一审法院,部分案件可以直接在审理专利案件的中院审理,其上诉审在所在省的高级法院。

(二)关于三审合一
鉴于刑事惩罚的严重性和严肃性,建议保留在现有机制中更为合适,知识产权法院可以建立刑事案件协调庭,专门处理有关知识产权刑事审判问题。有条件的,可将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统一在可审理专利一审的中级法院管辖。

(三)关于技术法官
鉴于知识产权案件,尤其专利案件的复杂性,建议知识产权法院聘用技术法官,技术法官与法律法官条件相同,权利和义务相同,涉及技术和专利的案件,规定合议庭需有技术法官参与审判。

(四)关于产业咨询委员会
知识产权法院可以聘用企业家、产业技术专家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组成咨询委员会,针对重大产业和技术问题进行咨询。


五、具体实施建议

(一)知识产权法院隶属最高法院,属中央事权,内部级别为正局级,院长高配为副部级,法院建立审判指导委员会。知识产权法院的主要职能为专利上诉案件的审理,专利、商标、版权等确权案件的审理。法官为全国人大任命。

(二)践行试点司法体制改革,建立合议庭审判长负责制。审判指导委员会应合议庭要求进行案件指导,为法官排忧解难作为法官的坚强后盾,案件最终由审判长最终负责。

(三)知识产权法院可以针对各法院的上诉案件内设8到10个审判庭,设专利审判庭若干,发明专利无效庭若干、实用新型无效庭、外观设计无效庭、商标无效庭、刑事指导庭。鉴于案件目前在5000件之内,编制暂定50-80人,人员主要来自北京市高院、北京市一中院、专利复审委、商标评审委、地方高级法院等。年预算2000-3000万。

(四)院长人选。院长是知识产权法院的首脑,决定着事业的成败。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可以在法院系统或者具有类似经验的人群中产生,必须具有深厚的审判经验,有产业背景,自觉践行创新驱动发展理念。目前,可由最高法院民三庭、民四庭的庭长,或者地方高级人法院院长,专利复审委主任以及部分省市知识产权局局长中产生。

(五)业务建设,知识产权法院制定法院工作5年规划和10年规划,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配套。在提升我国产业国际竞争力方面,要有明确的目标和措施,对于我国产业在初期可能给予国外跨国企业巨额赔偿方面要有充分估计,指导企业提前布局,采取适当的措施。

(此文 北京务实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程永顺主任亦有贡献。)

六、附录 参考文献

1、《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3年)》http://www.court.gov.cn/zscq/bhcg
/201404/t20140425_195314.html;
2、刘远山、余秀宝、余正 “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独立设置”《襄樊学院学报》 2012年1期;
3、郭寿康、李剑 “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专门化问题研究”《法学家》2008年第3期;
4、王风 《我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研究》 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9年4月;
5、詹映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例实证研究报告” 法律快车 201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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