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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研究》【强国参考】最高院:有条件地允许专利权人修改权利要求中的撰写错误
出于撰写或审查不够仔细等原因,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中仍有可能存在一些撰写方面的错误未能在审查过程中得到更正,使得相关利益人在授权后的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争议。最高法院最近的一个判决,表明其将有条件地允许专利权人修正权利要求中的撰写错误:
如果权利要求特定用语的表述存在明显错误,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明确、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特定用语的唯一正确解释,则可以根据该解释来说明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精密旋转补偿器”—专利无效案
 
在(2011)行提字第13号判决书中,最高法院即表明了这种态度。涉案实用新型专利ZL200720128801.1涉及一种用于热网管道中的“精密旋转补偿器”,通过旋转补偿器的内外套管的旋转来吸收热网管道的轴向推力和位移量。其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一种精密旋转补偿器,包括外套管、内管、压料法兰、延伸管和密封材料,内管(1)与外套管之间装有柔性石墨填料,柔性石墨填料的端面装有压料法兰,压料法兰与外套管一端的法兰之间由螺栓连接,外套管内凸环和内套管外凸环之间设有钢球;在所述的外套管的另一端与延伸管连接,两者之间留有间隙,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延伸管为与内套管内径相同的直管,两者同轴对应;所述的压料法兰的外侧与外套管的内侧为紧密配合。(重点为作者所加)
 
然而,说明书在实施例部分另有陈述:“……外套管外侧是直通延伸管5,与内管1内径相等,延伸管5与内管1之间留有适当间隙(1-10mm)……”。如下图1示出外套管4、延伸管5与内管1之间的关系。
 
                 图1
 
其中,图1中的标号分别如下:
 1—内管;2—压料法兰;3—螺栓;4—外套管;5—延伸管;6—内套管外凸环;7—钢球;8—外套管内凸环;9 –柔性石墨填料
 
请求人在其无效宣告请求中,除了质疑涉案专利的创造性之外,还主张权利要求1的特征,在所属的外套管的另一端与延伸管连接,两者之间留有间隙,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复审委认为,根据说明书实施例部分的记载,外套管4与延伸管5之间是固定连接,不可能留有间隙,应该是延伸管5与内管1之间留有间隙,专利权人提出的“明显打字错误”争辩不符合审查指南中“明显打字错误仅限于明显的错别字和标点符号的错误”规定。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能从说明书的公开内容得到或概括得到,故不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13091号无效决定,裁决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并且,该无效决定得到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支持。随后,专利权人向最高法院提起再审请求。
 
最高法院认为,由于语言表达的准确性以及撰写和代理水平的客观限制,权利要求书在撰写过程中难免出现用词不够严谨或者表达不够准确等缺陷,并且根据撰写缺陷的性质和程度,最高法院将撰写错误分为明显错误和非明显错误两种。所谓明显错误,是指这样的错误,即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如果该技术人员根据所具有的普通知识在阅读权利要求后能够立即发现某一技术特征存在错误,同时,该技术人员结合其具有的普通技术知识,阅读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的相关内容后能够立即确定其唯一的正确答案。
 
依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的陈述,旋转补偿器用在压力管道中,产品需要符合焊缝检验、耐压试验以及气密试验等检验要求,在焊缝和密封填料位置不应出现渗漏。所以,最高法院认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应了解外套管4和延伸管5之间必须是无间隙连接,否则会导致传输介质外漏。权利要求1补偿器中包括外套管4、内管、压料法兰2、延伸管和密封材料9,其中外套管4的一端经由法兰2与内管1相连接,另一端与延伸管5连接。该旋转补偿器通过内外套管的旋转来吸收热网管道的轴向推力和位移量。因此,内管与外套管之间、以及外套管与延伸管之间不可能既连接,又留有空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其通过阅读实施例和附图,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两者之间留有间隙”是指延伸管5与内管1之间留有间隙。
 
另外,最高法院指出,如果在无效程序中仅根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即将专利无效,而不给予专利权人修改明显撰写错误的机会,会使得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成为专利权人撰写权利要求不当的惩罚条款。
 
最后,最高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的判决,维持专利有效。
 
立方律师评析
最高法院对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2章8.3节的“明显撰写错误”进行了扩大解释,除了包括错别字、标点符号等明显打字错误之外,还引入了明显的技术性错误。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明显的技术性错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或者审查历史后能够立即发现,又能够立即确定唯一正确答案的错误。这种明显的技术性错误,一般其字面含义清楚,具有“明确”、“清楚”的保护范围,如果进行修改则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发生变化。另一方面,这种错误比较隐蔽,往往需要与说明书、审查历史进行比较,有时候还要经过必要的技术分析,才能予以确定其唯一正确答案。
 
在判断是否属于明显的技术性错误时,应当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进行判断。“能够立即发现的错误”,可以表现为技术上明显存在矛盾、技术方案明显无法实施、明显不能解决技术问题,或者权利要求与说明书表述用语明显不一致等。而“能够立即确定唯一正确答案”,则指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记载,所能明确、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答案。然而,在判断权利要求中的错误是否属于明显的技术性错误时,建议根据该错误的表述,结合其它权利要求、说明书以及审查历史,或者专利权人在答复无效请求意见书时的具体描述,综合进行判断。
 
另外,最高法院似乎也在表明,对权利要求中的撰写错误将更加“宽容”,避免机械地理解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而是要结合说明书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有限度的弹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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