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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与研究》【强国关注】演员对剧照是否享有肖像权?

作者:祝文明


  近年来,商家通过在电视剧、电影中植入广告进行产品宣传的方式并不少见。可是,植入商品使用影视作品剧照进行宣传是否需要获得演员本人授权?著作权人可否将作品剧照用作影视作品宣传之外的其他商业领域?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演员吴奇隆诉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北辰购物中心(下称北辰购物中心)、苏州尚美国际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尚美公司)及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欧莱雅公司)一案中,就涉及了上述问题。

  化妆品使用剧照引争议

  电视剧《步步惊情》是上海唐人电影制作有限公司(下称唐人公司)出品的一部现代都市爱情商战电视剧,受到许多观众的喜爱。

  据了解,该剧多处植入了羽西化妆品等广告。羽西化妆品为靳羽西女士个人创立的化妆品品牌。20046月,该品牌被世界最大的化妆品公司法国欧莱雅(L'Oreal)收购。

20145月,我国台湾地区知名演员、歌手吴奇隆发现,北辰购物中心的羽西化妆品专柜在产品包装、宣传册以及专柜店招、海报、展板、促销设备设施等处使用了他在电视剧《步步惊情》中的剧照,进行产品宣传,而其本人并未授权这类使用。吴奇隆认为,这些使用客观上借助了他的影响力,使公众误认为他本人对羽西化妆品进行代言,是对其肖像权的侵犯,于是将北辰购物中心、羽西化妆品的生产商尚美公司、经销商欧莱雅公司一并起诉到朝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00余万元等。

  北辰购物中心、尚美公司、欧莱雅公司答辩称,羽西化妆品使用的是电视剧《步步惊情》的剧照,早在该剧筹备初期,羽西化妆品就与著作权人唐人公司签署《电视剧植入合作协议书》和《补充协议》,涉案五组剧照均通过合法途径有偿取得,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未使用吴奇隆的任何法律意义上的肖像和现实生活中的肖像,不存在任何侵犯原告吴奇隆肖像权的行为。既然吴奇隆已经从电视剧拍摄中获得报酬,将自己的形象融合在了《步步惊情》电视剧中,《步步惊情》的剧照反映出的形象就不再是吴奇隆个人,而是电视剧的主人公,使用剧照无需演员本人授权,演员本人也无权就剧照中的形象主张肖像侵权。

  吴奇隆的代理律师指出,羽西化妆品在产品宣传中使用的剧照与吴奇隆个人形象完全重合,公众一眼就能认出是吴奇隆本人,这类未经许可的商业使用构成肖像侵权。被告与唐人公司签署的协议并没有得到肖像权人授权,而且,其中一组照片并非纯粹使用电视剧剧照,而是对剧照进行了更改,与羽西化妆品结合,已经超出了著作权人许可的范围。

  演员对剧照是否享有肖像权

  演员能否对剧照在影视作品之外的商业使用主张肖像权?司法实践中已有判例。2002年,话剧《茶馆》中“秦二爷”的扮演者、北京人民艺术剧院著名表演艺术家蓝天野,因其在《茶馆》中的剧照被北京天伦王朝饭店使用在广告展示架和灯箱上,将该饭店和《茶馆》著作权人北京电影制片厂起诉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东城法院认为,肖像多以作品形式存在,肖像作品上存在着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双重权利,两权利仅仅是聚合,不是吸收。肖像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不能湮灭肖像权。鉴于饭店使用的是集体剧照,且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二被告的行为没有侵犯肖像权。尽管如此,使用集体肖像应向原告支付使用费,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肖像使用费6000元及其他合理支出。

  据悉,学界对影视作品剧照商业使用的性质众说纷纭。一种观点认为,人物剧照是以影视作品为母体进行截取而制作完成的,那么著作权人即可依据对剧照所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对剧照进行合理的支配,而无需取得演员本人的同意。另一种观点认为,肖像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人格利益,著作权人需要充分尊重演员对自己肖像使用范围的意思表示。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剧照是由一定数量的分镜头连续组合形成,每一个分镜头都可以看作是一幅独立的剧照。著作权人对这些镜头的使用,应当限制在电影作品被“动态”放映的范围之内,因此在解决演员肖像权与影视作品著作权冲突的问题上,应当区别著作权人对演员肖像使用的不同方式来分别进行判断。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辑: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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