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国知识产权论坛分论坛五——“互联网+”法律问题研讨,于2015年11月7日在友谊宾馆嘉宾楼1号会议室举行。会上,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做了主题为“互联网+时代版权监管”的发言。从政府监管的角度讨论版权监管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思路,对互联网+时代对于版权监管的要求、我国目前版权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演讲,最后提出完善的对策。内容十分精彩。以下为郑宁的发言。

郑宁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
郑宁:各位专家、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作为最后一位发言人我一定严格遵守时间的限制。我今天的主题是互联网+时代的版权监管!前面几位发言者大部分从企业的角度来切入的,我主要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来讨论一下我们的版权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思路。发言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互联网+时代对于版权监管的要求。第二是我国目前的版权监管存在哪些问题?第三,提出完善的对策。
首先我们看第一个问题。今天上午主论坛中大家讨论的最多的一个关键词是创新,我们可以看一下7月份国务院提出来的《关于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在对于互联网+的概念界定中三个地方都提到了创新,可见创新是互联网+的一个本质的特征。为什么要创新呢?放在国际视野来看,我们已经进入创新2.0的时代,它跟创新1.0时代最大的不同是,2.0时代是以用户创新、开放创新、大众创新和协同创新作为核心特征的。以美国和德国为代表的国家已经进入了工业4.0,开始了工业4.0的革命,将制造业向智能化进行相应转型,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国家从党的十八大开始提出创新驱动的战略,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同样也强调了这个战略。另外3月份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它做出了具体部署。从创新的具体实施路径来讲,有三个重要的文件是值得关注的。一个是5月份发布的《中国制造2025》,这是中国版的工业4.0规划,要求把信息技术和规划进行融合。第二个是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文件,是从创新发展的角度来讨论这个问题的;第三个是互联网+的行动计划。中共中央提出十三五规划建议中也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这是我想说的第一点,互联网+的本质特征是创新。
我想说的第二个问题是,互联网+对版权监管提出了哪些要求呢?互联网+对于创新的内在的要求实际上极大地推动了版权产业的发展,同时对我们版权监管部门来说版权监管的力度也要相应的加强。为什么这么说呢?
首先互联网+时代鼓励万众创新、大众创业,激发了大众创作的热情,任何一个草根都可以进行创作,我们互联网版权内容的传播途径也更加的多元化。
第二,大家看到很多的改编作品,最近有一部热播剧“花千骨”,就形成了我们泛娱乐产业链,“花千骨”引起产业链版权的价值达到20亿,这是非常可观的。我们版权内容产品更加多的情况下,也导致了版权侵权的风险增大,因为版权的载体也更加的多样化,我们有各种各样的APP、网盘、云盘。盗版侵权的手段也更加的隐蔽,由于技术不断的发展,我们有深度链接、网页转码和云存储的技术,服务器更加隐蔽,很难直接的发现。由于IP产业链的形成使得版权交易主体也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因此,我们版权监管的力度实际是应该要加强的,这是第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我们互联网+不仅仅加传统的产业,要求互联网和传统产业深度的融合,也要求互联网+政务,我们政府监管本身也要运用互联网思维,大体有三方面要求,第一提升我们公共服务网络化水平,政府是不是在广泛的使用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电子政务等等系统来实现公共服务的网络化?第二要求公众积极参与,实现政府和公众之间的互动以及简政放权。第三要实现数据和信息共享。因为现在是大数据时代,美国政府也有开放数据的战略和做法,我们国家政府也可能面临这样的选择。
那么,我们版权监管能不能适应上述要求呢?目前我国的版权监管主要有五个方面特点:第一,现在版权的执法和监管还是以运动式执法为主。比如,从2005年开始我们就开展了剑网行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到现在11年了,每年都会确定几个重点,开展3—6个月不等的行动,典型的案例比如2013年快播受到2.6亿处罚。这种运动式执法是不是效果很好呢?短期来看是可以达到威慑的作用,但是真正的版权监管应该采取一种长效机制,而不是集中几个月人力和资源起短暂的效应。我从国家版权局网站上统计了部分数据,不太全面,说明我们数据开放、信息公开的程度还不够。从这些数据来看,我国总体的版权行政处罚的案件数量从2006年到2010年总体是呈下降趋势的,2010年一万多件,2013年7千多件,2014年4千多件,这种趋势说明什么了?是我们版权侵权数量减少了吗?还是体现了版权监管力量的不足?而根据剑网行动发布的查处案件数量,只占全年查处案件比例的10%左右,为什么集中力量打击6个月时间只查处了10%的案件,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第二是裁量基准的缺失,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对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这个标准是什么?是按照营业收入?还是按照利润?“公共利益”是不确定的法律概念,需要通过制定裁量基准来明确。还有《著作权法》第36条中规定的非法经营额如何认定?这也是有争议的问题。如果不明确,就会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或者裁量权滥用的情况。第三,监管队伍的人手是不够的,技术力量也明显不足。真正的版权执法主要是靠基层的力量,我们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人手非常缺乏,这样的情况下导致了案件查而不处,或者处罚不到位的情况。而且版权取证也比较困难,具有隐蔽性。怎么样提升他们专业化水平也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第四,版权监管涉及到的部门非常多,很多是跨区域的,我们会发现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以及跨区域协作力度是很不够的。最后一个方面是我们信息化程度和信息公开的程度是很不够的。根据2014年国家版权局的官方网站,它只向社会公布了30件版权侵权案件,实际上它查处的远远不止这些,说明还有相当大的比例是没有公开的。这个跟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要求的信息公开还有较大差距。我查看了国家版权局10月份的官方微博,只有10条微博,数量很少,互动性也比较差。
最后一个问题,怎样完善我们版权监管?我从五个方面提出一些思路供大家批评。首先,我们处在互联网+时代,我们的版权监管部门也要树立互联网+的思维和意识,充分认识到互联网具有平等、互动、分享、创新的特质。我们不能单纯的考虑如何去监管,还要考虑如何提供更好的服务。第二,怎么样从运动式执法思维转变成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我们应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如果说我们编制有限,没有办法扩张队伍怎么办呢?是不是可以考虑借助外力?我们有社会力量和专业机构可以从事这样的工作,政府服务可以通过外包的形式来借助他们的力量。还有推进综合执法,这也是中央政府一直在强调的,但是做的还是很不够。此外,还可以跟企业合作,推动合作监管来降低我们的监管成本,提高监管的效果。包括美国在内OECD很多国家提出规制影响评估的制度,我们做任何决策之前先要去评估决策可能会带来的成本和收益到底怎样,对企业造成多大程度的负担,造成什么样的社会成本,收益又是怎样的,确保决策的科学性,而不是“拍脑门”决策。第三,充分地利用大数据技术加强信息公开,包括建立预警平台、在线检测、区域协作和监督整个行政权力运作的过程。第四,是规范裁量权行使,这需要运用到比例原则来进行审查。最后是监管手段刚柔并济。调处结合,把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资助等柔性手段并行,这样才能保证执法目的的实现。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编辑:北京强国知识产权研究院